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肥胖的定義及手術治療

2016-11-10

病態性肥胖症會產生其他慢性疾病,例如:高血壓、高血脂症、心血管疾病、糖尿病、或癌症等疾病,且會明顯地增加患者的死亡率和其他併發症的發生率。

台灣目前對於病態性肥胖的定義仍採用美國 NIH 公布的數據,即 BMI >40 為病態性肥胖,BMI >35 為重度肥胖。但若採用亞太肥胖外科醫學會的共識,亞洲人的 BMI 若大於37 即為病態性肥胖,BMI >32 若合併有相關併發症及代謝性疾病即可接受外科減重手術治療。

最近美國外科醫學會也逐步將減重手術的適應症放寬到 BMI >30,但需合併有相關的併發症出現。

健保規定 病態性肥胖症 的患者接受減重手術的適應症為:

  • 身體質量指數 BMI >40、或 BMI >35 但有肥胖相關合併症
  • 年齡介於 18 至 55 歲
  • 曾接受過運動、飲食控制或相關內科治療超過半年以上失敗者
  • 排除其他疾病或內分泌系統異常造成的肥胖
  • 無藥物濫用或精神疾病
  • 無重大器官功能異常、並能接受外科手術 

外科減重手術對於病態性肥胖產生的相關併發症的治療,主要是藉由減輕體重,達成緩解或治療如高血壓、高血脂、睡眠呼吸中止等疾病、減少心血管疾病如中風或心肌梗塞的發生率。

2011 年的歐洲及美國的肥胖醫學會或糖尿病醫學會,更把外科減重手術納入第二型糖尿病的治療流程中,尤其針對無法以改變生活型態或積極藥物治療失敗的患者,建議接受外科減重治療。但對於 BMI 介於 30-35 的糖尿病患者,是否可接受手術治療尚無定論。

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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