泛指腦死捐贈或生命末期捐贈,『器官捐贈』包含器官或組織捐贈,依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四條規定,醫師自屍體摘取器官施行移植手術,必須在器官捐贈者經其診治醫師判定病人死亡後為之。
所謂腦死捐贈,是指瀕臨腦死或臨終病人,將仍具有功能的器官或組織,以無償方式,捐贈給合適的病人。可以使器官衰竭、瀕臨生命威脅病人,因獲得他人捐贈器官而得以重生。
慢性腎臟病人已進入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
術前會議 腎臟科及泌尿科於術前進行團隊會議,確認相關細節。
活體腎臟捐贈者資格依據人體器官移植第8條條例規定: 捐贈動機為完全出於『自願捐贈器官』,無金錢及親情壓力。